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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硅酸盐学会章程

发表时间:2020-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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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河北省硅酸盐学会。

       (英文名Hebei  Ceramic Society  缩写Hcs)

第二条  本团体是河北省硅酸盐(无机非金属材料)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省科协)的组成部分;是中国硅酸盐学会的地方性组织;是由团体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结成,依法登记成立,具有公益性、学术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贯彻民主办会精神,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上的研讨与交流,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团结广大硅酸盐科技工作者,为繁荣发展我省的硅酸盐科学技术事业,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结合,为振兴河北经济,加速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做贡献。在河北科学技术进步、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作用。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省科协、社团管理机关河北省民政厅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为河北省石家庄市合作路12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本学科及本省经济建设和科学发展的需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组织重点科学技术课题的研讨和科学考察活动。

(二)为促进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开展技术攻关服务、技术创新活动、社会服务、中介服务等。

(三)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推广先进生产技术经验。

(四)举办各种培训班、讲习班或进修班,  开展对会员和有关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努力提高会员和有关科技人员的学术水平。积极发现推荐和培养人才。表彰和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优质学会工作者和优质论文作者。

(五)接受委托进行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

(六)开展与兄弟学会的联合学术交流。加强与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联系。

(七)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八)组织科技人员发展科技咨询事业,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创办科技开发等企、事业和其它实体。

(九)组织各市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向市科协申请成立市硅酸盐学会,批准后在本团体登记备案,成为本团体的地方学会。

(十)参加编辑出版学术刊物。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由团体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硅酸盐行业和硅酸盐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各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从事硅酸盐科学技术工作的科技工作者;热心硅酸盐科技事业的发展,积极支持本团体工作的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本团体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秘书处备案,报省科协和中国硅酸盐学会备案。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惠取得与本身业务有关学术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对硅酸盐科学技术与生产建设事业的发展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较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选举产生新的理事会;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团体年度工作计划;领导所属机构开展活动和沟通各专业委员会及市学会.指导和协调学术活动;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领先、二、三、五、六、七、人、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较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七)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热爱硅酸盐事业的科技工作者。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较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原则上可连选连任,任期不超过两届(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担任。如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组织贯彻执行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提拱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创办科技开发等企、事业和其它实体;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5年10月3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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